案件情况:
经查,该石材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手续,主要从事建筑用石材的加工生产,设有切割、打磨、抛光、喷涂等工序。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已配套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均已签订处置合同,现场未发现存在危废非法转移行为。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厂区内未设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仓库,露天堆放了约30吨经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泥浆和打磨、切割产生的边角料。此外,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贮存的废空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未张贴相关标识标志。
处理情况:
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双笔录”进行立案查处,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同时对相关人员普及环保法律知识,要求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涉事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及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法可分别处罚十万至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