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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行业经营者:随意倾倒石材废渣可能涉嫌犯罪
 [打印]添加时间:2019-11-3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15
 近两年,云浮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涉石材废渣随意倾倒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提起诉讼9件,判决生效4件,向涉案石材企业、个人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约900万元。

给石材行业经营者的风险提示

办案中,我们发现石材行业经营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对于自身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一无所知,为此,我们特向石材行业经营者发出风险提示:

随意排放石材作业污水,雇佣他人将石材废渣、池泥随意倾倒或填埋,不但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还可能因为破坏生态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下面,随小编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案例】

2017年初,甲、乙、丙为谋取利益,合股经营非法处置池泥工作,其中甲负责联系石厂清理池泥业务及倾倒结算收款等工作,乙、丙负责驾驶货车装池泥,并将池泥运输到云安区都杨镇、六都镇等地倾倒。至2018年3月,甲、乙、丙在云安区都杨镇、六都镇境内倾倒池泥538车。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补充报告,认定甲、乙、丙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为613320元。

2019年3月15日,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云安区人民法院对甲、乙、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云安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被告人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被告人甲、乙、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因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61332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云检君提醒您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财富本无可厚非,但遵纪守法是底线,一旦践踏到这个底线,高昂的犯罪成本一定让违法者得不偿失!